企业名称:重庆市嘉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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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汽车报废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报废使用年限
机动车在以下情况下需要强制报废: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具体年限根据机动车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安全技术不合格: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车辆。
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超标: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车辆。
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二、行驶里程限制
除了使用年限外,机动车在达到以下行驶里程时,也需要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处理: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教练载客汽车:小型和中型行驶50万千米,大型行驶60万千米。
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其他营运载客汽车:小、微型行驶60万千米,中型行驶50万千米,大型行驶80万千米。
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非营运载客汽车:小、微型和大型行驶60万千米,中型行驶50万千米。
载货汽车:微型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行驶60万千米,重型(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摩托车:正三轮行驶10万千米,其他行驶12万千米。
注意事项
报废机动车应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需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所有人应遵守上述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