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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大货车盲区排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强制申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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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大货车盲区排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强制申报报废

发布日期:2023-01-07 作者: 点击:

  回收二手车的社会经济发展必须不断寻找源动力,释放四大新经济,保持新的超越。新旧动能转换已成为当今发展趋势的必然,社会知识经济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式。

  报废机动车回收轻小型货车(含越野车)和采矿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以上;重型和中型卡车(包括越野车)总行驶里程超过40万公里;超大型、大型、中型、轻型、小型客车(含越野车)和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以上;其他汽车行驶总里程超过45万公里的轻小型货车(含越野车)、带拖车的特种车辆、各种采矿作业出租车。其他车用了10年;

  由于各种原因,汽车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不佳,不能被修理被打败,没有备件可用;

  经过长期应用,汽油耗超过国家定型车原规格标准值的50%,经维修调整后仍能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经维修调整,或选用排气管环境污染控制系统,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仍超过国家汽车排放标准。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小型货车(含越野车)外,超过申请期限的客货车,经公安人员车辆安全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排放相关要求严格检测,可减免申报费用,但延长期限不超过本规范第2点要求期限的一半。

  所有申请期延长的车辆,都需要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增加检测频次,不符合大货车盲区排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强制申报报废。

  汽车达到报废期提出延缓报废所需的申报材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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